汨罗融媒体讯(通讯员 杨梦熊)近日,汨罗市人民法院弼时法庭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。
2021年7月,任某经人介绍,先后在元某与彭某分别负责的两个项目中务工。彭某负责的项目工资已结清,但元某负责的项目仍欠工资4626.67元未支付。
2023年2月,任某向元某讨薪时,彭某在相关工资证明上写明“农历端午节付一笔,余款年底结清”,并签字捺印。后因款项仍未支付,任某将元某与彭某一同诉至法院。
法院审理认为,任某与元某之间构成劳务关系,元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,理应支付报酬。而被告彭某在讨薪证明上注明详细还款计划的行为,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五十二条关于“债务加入”的规定,足以认定其具有加入该债务、与原债务人元某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的真实意思表示。因此,法院判决彭某与元某对上述劳务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,共同支付任某4626.67元。
彭某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维持原判。目前,该判决已生效。
法官说法:债务承担有两种主要类型,一是免责的债务承担,即通常所称的债务转移,其法律特征是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,债务人脱离该合同关系,免除对债权人承担合同的责任;二是并存的债务承担,通常所称的债务加入,其法律特征是债务人不脱离原合同关系,在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前提下,第三人加入该合同关系,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。
一审:柳勤进
二审:刘晓元
三审:张 为
责编:刘晓元
来源:汨罗市融媒体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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